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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批准设立北京市海淀区翠湖等九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通知


建城[2005]82号

各省、自治区建设厅,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园林局,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,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:

  根据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报,所在省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推荐,按照《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》(建城[2005]16号)的规定,经研究,现批准北京市海淀区翠湖湿地公园等9处湿地公园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。

  希望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,坚持“重在保护、生态优先、合理利用、良性发展”的方针,严格执行建设部《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》,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机构,划定保护范围,编制保护规划,设立界碑、标牌,划定绿线,搞好资源监测,建立地方保护法规,严格保护管理。各省、自治区建设厅,直辖市园林局要切实加强领导,搞好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、利用和管理工作,切实维护好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,基本功能和生态平衡,保持和最大限度地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效益,保护湿地功能和湿地生物多样性,保证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,促进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,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。

  附件: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名单

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
二○○五年五月二十日

 

  附件:

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名单

  1.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

  2.唐山市南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

  3.无锡市长广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

  4.常熟市尚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

  5.绍兴市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

  6.东营市明月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

  7.东平县稻屯洼国家城市湿地公园

  8.常德市西洞庭湖青山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

  9.淮北市南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

    文章出处: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  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 文章作者: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  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 文章加入时间:2005年5月26日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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